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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不能冷了代表的心

更新时间:2017-04-01 来源:陆良县中枢街道人大工委 作者: 刁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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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乡级人大代表来源于基层选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各基层选区人民群众行驶权力和管理有关事务的重要体现,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是县乡人大及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在实际办理、落实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县乡级人大代表在提议案建议的认识上、履职积极性等方面产生误区。笔者对此略作分析。
  原因之一:议案建议本身质量不高。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是必须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是必须符合议案的要求,即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在平时就要经常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提出议案建议时,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议案建议,努力使提出的议案建议有明确清楚的案由、扎实充分的案据,具体可行的方案。但是,在实践中,部分代表会前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注重总结和思考,甚至有的代表没有把自己真正当做一名“人大代表”,缺乏扎实的第一手材料,开会时临时动议或者人云亦云,导致所提议案建议的内容脱离实际,质量不高。
  对此笔者认为,首先是提高代表素质,激发代表工作动力。要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强化对代表的基本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代表对代表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增强代表工作的主动性和履职意识;二是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等知识的专题培训,县乡级人大代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引领者、转播者、践行者,强化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法制意识尤为重要,同时,让代表熟悉议案建议方面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使所提议案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科学性、规范性要求;三是要完善制约、激励机制,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评选优秀议案和建议等措施,激发代表的内动力,从而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四是要重视调研工作,来自各选区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工作内容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只有深入调研,才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在调研中要紧紧围绕当地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关心的热难问题进行调研,要切实深入基层、深入村组、深入群众,广泛听取不同意见,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要精心思考、整理、谋划;五是要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要采取多种形式畅通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如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参与处理有关事宜等;六是提供服务保障,细化代表活动制度、建立代表联系制度、组织好视察、执法检查、评议部门工作等活动,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如陆良县中枢街道打造“三为”代表队伍(甘为群众解扣子、能为群众找路子、敢为群众树样子),让代表在实践中强意识、取经验、提素质、树形象、助发展。
  原因之二:严格督办、跟踪落实的力度不够。一方面从人大自身上来说,从提出议案建议到督办再到落实问效等系列环节程序上,缺乏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代表和办理部门没有具体有效的考评机制,尤其是对办理部门的办理工作的加强和改进,需要从人大自身、提案人(代表)、承办单位和督办部门等方面着手,要提高认识、形成合力,不能在办理上开空头支票。
  首先,县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看似简单,实际上聚焦了各基层社会单元的实际问题,它反映民生民本、反映各界诉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咨政性;二要建立或完善议案建议的提出到办结再到绩效等环节的科学考核机制;三要深化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办理,既要重进度又要重实效;四要严格督办、加强协调,多层次全方位展开议案建议办理督查和跟踪,对重点议案建议的办理要加强指导、协调。
  原因之三:承办单位重视不够。表面上看,存在少数单位和部门领导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不够重视,敷衍应付、兜圈子、做表面文章、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等,更有甚者电话打来打去、纸片飞来飞去就办完了,重协商沟通而轻落实办理、重满意率而轻解决率、重短期效应而轻长期巩固。
  笔者认为,首先,要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尊重和支持代表行使职权,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是“一府两院”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也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必然要求,要增强办好代表建议的自觉性,提高建议办理的实效性,切实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二是形成办理工作合力,县乡人大、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机构具体抓的三级办理程序。按照“定岗、定员、定责、定标准”的要求,把责任落实到每位分管负责人、每个承办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三是要建立机制,使办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办理责任制,即实行定办理领导、定办理单位、定办理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理标准、定办理办结时间的“六定”责任制,强化交办、督办、催办、审核把关和责任考核制度的执行;四是要加大议案建议的内部督办力度,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评估;五是要强化“三见面”制度,一方面对代表和承办部门要严格要求,杜绝办人情案、握手案、电话案、纸片案,要严格在议案建议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进一步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做到办前走访代表征求意见、办中走访代表商讨解决办法、办后走访代表汇报办理情况。通过“三见面”制度,做好解释答复工作,提高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六是要严格督办,对办理结果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者测评,对代表不满意的,督促有关单位重新办理,直到代表满意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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