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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意识

更新时间:2017-07-17 来源:宣威市阿都乡人大主席团 作者: 赵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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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一哲学论断指出意识对物质世界的反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包括感觉、知觉和表现在内的感性反映形式;另一种是包括概念、判断、推理在内的理性反映形式。基层人大代表作为基层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履职意识的产生是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首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工作的程序、方式、方法感性认识,再是通过履职活动且达到预期目的,才能使其产生理性认识,也就是代表的履职意识。因此,人大代表履职意识不是通过组织几次培训学习、几次活动和召开几次会议就能提高,而是要通过人大代表长期的履职实践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才能产生提高。笔者结合在基层人大的工作实践和思考,就代表履职意识的本质和作用、如何提高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意识浅谈一些看法,供热爱基层人大工作的同仁们考之。
  一、代表履职意识的本质和作用
  (一)代表履职意识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的本质从产生它的物质基础来讲,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从它的内容来讲,意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的本质也未超出这一哲学范畴,其履职意识由法律赋予的职责所决定,法定的职责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代表的意志转移而转移;代表的履职意识是对法定职责在代表头脑中的主观反映,是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由感觉、知觉、表现的感性反映到概念、判断、推理的理性反映。
  (二)代表履职意识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承认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也承认意识对物质的能动的反作用,是意识对人在实践基础上能动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指导作用。列宁说:“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同样,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对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实践基础上主动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动基础人大代表工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提高代表履职意识,使其能主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代表工作的业务知识,提高履职能力;二是提高代表履职意识,使其能主动参加代表的各项履职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三是提高代表履职意识,使其的履职活动具有目的性、计划性,提高履职成效,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如何提高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意识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劳动是意识的物质器官形成和完善的基础,是意识产生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离开劳动,脱离人的共同活动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就不可能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意识的提高同样离不开代表履职的平台或者环境,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动创造代表履职环境,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管理机制,提供保障服务。
  (一)开展学习履职活动,增强感性认识
  基层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处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前沿,由于存在年龄、文化、职业、地区等方面的差异,又要符合代表结构比例的法定要求,履职意识的强弱参差不一,新当选的代表有的甚至对人大工作没有感知,需要组织培训学习、开展活动来增加人大代表对履职活动的感觉感知,增强感性认识。一是精心组织会前培训学习,通过培训使人大代表感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地位、作用;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地位与作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等。二是认真组织代表参加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会议,让代表亲身感知大会全体会议听报告、代表团会议审议报告、大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向大会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三是组织列席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让代表感知人大工作的程序、方式、方法。四是以“代表活动之家”为平台,开展好代表小组活动,组织代表视察调查、走访选民、新老代表座谈交流履职经验等,使新代表进一步感知代表工作。五是集中开展视察活动,使人大代表亲自感知人大工作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二)建立完善履职管理约束机制,提高理性认识
  基层人大代表作为政治职务,大多都为兼职代表,没有固定收入,履职被动性大。要使代表履职从被动变为主动,从感性认识要上升为理性认识,必须建立完善相关履职管理约束的机制,增强其使命感、责任感。
  一是建立代表履职考核制度。要建立代表履职考核办法,根据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联系选民、向选民述职、为民办实事好事的情况;参加三察(查)活动、“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百名代表访千家活动、创先争优活动进行细化到具体分值。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作为奖惩的依据。通过考核评比,使代表的履职成果得到积极评价,从而增强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对人大工作的理性认识,促进代表作用发挥。
  二是完善代表述职评议机制。组织代表向选民进行履职情况述职,是代表当选前向选民的承诺有个交代。每年要组织代表向选区选民就如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为选民办好事做实事、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选民的民主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测评代表履职情况,对存在不足提出改进建议。通过代表向选民述职评议,把代表履职情况置宜选民的监督中,进一步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增强代表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增加代表履职的主观能动性。
  三是建立代表辞职罢免制度。长期以来,代表辞职没有刚性规定,罢免更是不存在,除因工作变动,自动终止代表资格外,一旦当选几乎是“终届制”。要建立代表辞职罢免制度,加强代表的管理,对履职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向选民述职评议为基本满意的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提请乡镇党委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次未请假缺席“人代会”、履职考核2次评定为不称职、向选民述职评议2次为不满意、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任期内三年未领衔或联名提出议案或者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或意见、因违法违纪受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处理、因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对不履职经诫勉谈话不改进又不主动辞去代表职务的,应组织原选区的选民罢免其代表职务。通过建立实施代表辞职罢免制度,打破代表履职“终届制”,规范和加强对代表履职的管理和约束,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的理性认识,在思想上、意识上重视履职。
  (三)建立完善保障激励机制,激发主观能动性
  一是完善代表履职保障机制。提供代表知情知政保障,要通过订阅报纸、书刊杂志、发送政务简报等各种途径让代表及时了解国家机关的运行情况,了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提供代表履行职务物质保障,物质保障包括代表的活动经费保障和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代表活动经费要切实列入本级预算,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挤占,要突出解决增加代表经费问题,应尽可能地提高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对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要按不少于当地每天的平均工资足额发给误工补助。提供代表履行职务组织和服务保障,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正确认识人大代表和主席团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席团有义务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搞好服务。通过为代表履职提供保障服务,解决代表履职后顾之忧,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二是建立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对履职考核中评定为优秀、执行代表职务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提出建议意见质量高的代表,要制定奖励办法,每年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报请党委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表彰奖励使代表的履职活动得到组织和群众认可,从而激发代表代表履职积极性,进一步把代表的职责内化于心,强化主观能动性。
  三是完善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机制。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意见是代表的基本权利,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得好坏,直接反映代表履职的成效。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切实加强代表建议意见的督办,政府要高度重视其办理工作,从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不管是能办、创造推荐能办、无条件办理的建议意见,都要与代表进行协商与沟通,把能办的办好,创造推荐能办的积极主动办理,无条件办理的向代表沟通解释,争取代表理解,使建议意见办理结果让代表满意,获得履职的成就感,从而激发代表的主动履职的活力,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总之,提高基础人大代表的履职意识,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过程,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对履职产生情感、意志,需要各级党委的重视、人大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和代表的积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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